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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6-02-04 18:38: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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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续保的,应当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提出续保申请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当提前7日将财产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请人。二审期间申请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未申请续保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到期日提示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经提示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当及时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续保手续。
一审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由二审法院相关审判庭实施解除保全措施,但应当及时向一审法院告知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驳回申请人起诉的,由一审法院实施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财物的价值不应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且必须是被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债权。对于被申请人租赁使用的他人财物,不得实行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物已为第三人设置抵押权的,不得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实行诉讼保全。
需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而涉及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时,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冻结,而不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金进行冻结。如果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其在合资企业的股权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他方当事人的申请,冻结其股权。
被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或其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后(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人民法院应及时发还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上注明准其出境,不准出境的决定自行撤销。
被保全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该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保全申请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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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方可立案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毒品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意见》的通知
